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企业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
2021年6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这标志着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正式向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企业对企业出口的适用范围
1.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
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
2.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
指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B2B与其他贸易出口方式的区别
企业资质要求
1.企业注册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2.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办理备案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及《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同时提供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租赁海外仓)或其他可证明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
通关申报流程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总运单作业模式
(1)由申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清单总分单,通关服务平台对企业传输的清单总分单进行初步逻辑校验。校验通过的,通关服务平台将清单总分单数据发送至通关管理系统。校验不通过的,相关单证传输失败,系统将错误信息返回给企业。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向海关发送运抵单数据,通关服务平台接收运抵单数据后,向通关管理系统传输。根据清单的审核状态、运抵单数据、总分单信息,通关管理系统将“放行”“查验”等状态的清单,通过通关服务平台将相关审核结果向企业传输。
(3)出口商品实际离境后,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向海关传输离境单数据,通关服务平台接收离境单数据后,向通关管理系统传输。根据离境信息,通关管理系统将清单、提运单置“结关”状态。
(4)对于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清单,企业可以发送撤销申请单对清单进行撤销操作。撤销申请单审批通过后,对应清单即进行撤销,企业可以重新申报清单。
(5)对于申报内容错误的清单,企业可以通过发送改单申请单对清单进行修改操作。改单申请单审批通过后,对应清单即完成修改。
注意事项
1.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2.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3.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